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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国岩与俞红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岩,俞红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88号原告:陈国岩,居民。被告:俞红英,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黄为宽。委托代理人: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岩诉被告俞红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岩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岩以拟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陈国岩负担。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