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吉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曹小留人民陪审员 原建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