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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吉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曹小留人民陪审员  原建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