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164号原告唐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淑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