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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164号原告唐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淑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