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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湘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201号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大庸桥月亮湾花园经投公司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魏鲡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柳,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湘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自行与被告刘湘平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谷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 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