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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曲远庆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远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46号罪犯曲远庆,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5)烟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远庆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4月1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七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6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4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17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3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曲远庆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曲远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曲远庆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1991年6月29日因盗窃罪被牟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院认为,罪犯曲远庆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远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