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商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蓝伟与周卫英、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伟,周卫英,蒋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00907号原告:蓝伟。委托代理人:陈雅琴,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卫英。被告:蒋永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1********)原告蓝伟为与被告蒋永生、周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蒋永生、周卫英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丽燕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蓝伟的委托代理人陈雅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永生、周卫英经本院合法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3日,被告周卫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其配偶即被告蒋永生为担保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付。然被告周卫英借款后仅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另查明该款系被告周卫英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卫英、蒋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蓝伟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50元,合计1595元,由被告周卫英、蒋永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