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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唐和平与刘剑、罗云华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5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和平与被执行人刘剑、罗云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和平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剑、罗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剑、罗云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剑、罗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