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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扬州市阳晨日用品厂与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阳晨日用品厂,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扬州市阳晨日用品厂,住所地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王集村王一组。投资人王素云。委托代理人王兴峰,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31120691X,汉族,住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王集村王一组53号。委托代理人殷义萍,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法定代表人赵文华,镇长。委托代理人秦顺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扬江路南侧里下河农科所。法定代表人陶伯龙,主任。委托代理人吉宝华、胡晶,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阳晨日用品厂诉被告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阳晨日用品厂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阳晨日用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4元,减半收取27802元,由原告扬州市阳晨日用品厂负担。审判员  王松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沐文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