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邓伯良与孙便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伯良,孙便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619号原告邓伯良。被告孙便行,成年人。原告邓伯良诉被告孙便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伯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伯良撤回对被告孙便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伯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