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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邓伯良与孙便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伯良,孙便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619号原告邓伯良。被告孙便行,成年人。原告邓伯良诉被告孙便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伯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伯良撤回对被告孙便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伯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