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芳与王保芹、崔红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王保芹,崔红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72号原告刘芳,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被告王保芹,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崔红彬,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王保芹、崔红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树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