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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隗功江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功江,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45号原告隗功江,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万兴西路46号。负责人刘文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瑞鹏,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隗功江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隗功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隗功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功江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