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维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07号原告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军丽园29号楼1门501室。法定代表人周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鸣冬,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金龙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