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丽红与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5民五终610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吴丽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庆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彬、梁蔼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红,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佩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立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吴丽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自愿原则,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吴丽红申请撤回起诉,故原审判决也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吴丽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元,由吴丽红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元由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