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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新鑫厨具店与六安市裕安区餐谋天下大酒店、范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新鑫厨具店,六安市裕安区餐谋天下大酒店,范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7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新鑫厨具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娄玲,经理。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餐谋天下大酒店,住所地梅山南。负责人:范国平,经理。被执行人:范国平。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餐谋天下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货款49893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6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餐谋天下大酒店、范国平银行存款5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