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67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9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徐某,男,汉族,1992年9月19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