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67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9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徐某,男,汉族,1992年9月19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