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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民终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永建与林泽旺、蒋祖寿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泽旺,王永建,蒋祖寿,吴祥连,吴海利,吴加云,金文军,王中保,王中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泽旺,汉簇。委托代理人:张羽,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建。委托代理人:王丹萍,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祖寿。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祥连。原审被告:吴海利。原审被告:吴加云。原审被告:金文军(曾用名:金文君)。原审被告:王中保(曾用名:王中宝)。原审被告:王中海。上诉人林泽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泽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泽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泽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10元,由上诉人林泽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