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江苏亚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109号原告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徐约节。委托代理人刘辉,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束妮莎,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亚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毛圩路1号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金炼。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80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825元,由原告扬州市赛迪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露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