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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87号原告赵某。被告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