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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8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光宇与肖贤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宇,肖贤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48-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宇,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肖贤锋,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李光宇与被执行人肖贤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1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