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22号罪犯张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4)潍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7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连续三次兑现记功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