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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崔淑敏与刘军红、田增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敏,刘军红,田增亮,田振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08号原告:崔淑敏。被告:刘军红。被告:田增亮。被告:田振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淑敏与被告刘军红、田增亮、田振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淑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淑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淑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关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