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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2刑初6号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先后到灵宝市建设路叶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环游”动漫城工作,为叶某甲等人以“捕鱼机”等赌博机从事赌博活动提供帮助,为客人上分充值等提供直接服务。2014年7月10日2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赌博机88台,参赌人员69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于2015年1月2日、4日、8日到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投案。本院另查明,2014年7月1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赌场当场查获8人台“捕鱼机”4台,10人台“捕鱼机”4台、8人台“大金鲨”1台、“狮王”8台,可供88人同时赌博。当场查获参赌人员60人。现场扣押赌资6.9万元。上述赌博机与赌资已没收。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书证: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等;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徐某某、叶某甲等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第二款: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第三款: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当场查获8人台“捕鱼机”4台、10人台“捕鱼机”4台、8人台“狮吼机”1台,“单人狮吼机”8台,可供88人赌博,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应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薛喜梅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惠敏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5、《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7、《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8、《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