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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王泽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84号罪犯王泽汉,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泽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泽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泽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林莉昀、林莉昕与同学王雨龙发生争吵,林莉昀给王泽汉打电话让王泽汉找人到大阳岔帮忙打仗,王泽汉于2013年7月12日下午,纠集李强、林书安、范天龙等人携带铁锹把、匕首于当日16时来到江源区大阳岔镇林场,在大阳岔林场院内,王泽汉与王雨龙、宋建楠等人发生斗殴,王泽汉等人持铁锹、匕首将宋建楠、刘善杰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宋建楠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等多处伤,为重伤,刘善杰左尺骨鹰嘴骨折为轻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01.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泽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泽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