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孙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孙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1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孙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在金融机构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数额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判决后顺利执行,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某某、闫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数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雪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