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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刑初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5)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6月开始在沈阳市沈河区南通天街58号楼对面由其经营的老亮综合商店摆放一台赌博机,利用该赌博机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使用该赌博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8,53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王某甲、李某、王某乙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书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本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赌博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所在社区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故可考虑对被告人张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四百六十八元,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五百三十二元,依法予以追缴。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工具赌币机及一百六十二枚面值一元硬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昕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鑫岐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