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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悦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1194号高雪云。被告李悦光。委托代理人李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云与被告李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婷婷审 判 员  韩 璐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