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商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悦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1194号高雪云。被告李悦光。委托代理人李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云与被告李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婷婷审 判 员 韩 璐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