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3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亦福与滨海圆通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亦福,滨海圆通快递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313号原告王亦福,男,1948年12月2日生,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被告滨海圆通快递公司,住潍坊市滨海开发区大家洼街办海源街中段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福与被告桑敏、滨海圆通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电动三轮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滨海圆通快递公司电动三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 妍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春辉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703民初号原告王亦福,男,1948年12月2日生,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办河套村杨楼237号。被告滨海圆通快递公司,住潍坊市滨海开发区大家洼街办海源街中段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福与被告桑敏、滨海圆通快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电动三轮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滨海圆通快递公司电动三轮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董海伟代理审判员张妍代理审判员刘君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耿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