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已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已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华景仁居C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906444-4。法定代表人董群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清飞,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已明,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已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已明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已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洛江区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