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范志芳(方)诉何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芳,何学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21号原告范志芳(方),男。被告何学政,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范志芳与被告何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志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志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范志芳承担。审 判 长  蒋柏梅审 判 员  邓启章人民陪审员  何俭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