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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王某,村民。委托代理人韩四化,系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武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