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王某,村民。委托代理人韩四化,系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武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