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秦唐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唐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41号罪犯秦唐平,别名宝宝,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枣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唐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1年8月21日起),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做出(2008)枣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做出(2010)枣刑执字第18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做出(2013)枣刑执字第18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秦唐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秦唐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前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秦唐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唐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