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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5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设与被告张芳勇、王保潼、麻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设,张芳勇,王保潼,麻小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594号原告吴建设,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芳勇,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保潼,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麻小玲,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设与被告张芳勇、王保潼、麻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吴建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苗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