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福海与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海,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周福海,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立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福海与被执行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