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友前、陶完桃与邓社华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前,陶完桃,邓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王友前,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江南镇。申请执行人陶完桃,女,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江南镇。被执行人邓社华,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江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前、陶完桃与被执行人邓社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友前、陶完桃依据(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邓社华按生效的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友前、陶完桃与被执行人邓社华于2016年1月6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邓社华承诺在农历2016年正月20日之前按(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邓社华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碧强审 判 员 蒋党辉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