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3号润亨大厦五层506室。法定代表人李相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瑛,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京明,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商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48256元,因被执行人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440号。现被执行人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向法院交纳案款10000元,执行费2124元,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剩余案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怀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