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敬伦与王兰香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敬伦,王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号申请人孙敬伦,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兰香,女,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兰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兰香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兰香在海西州疾病预防保健中心有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兰香在海西州疾病预防保健中心的退休工资每月2000元扣至100495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正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