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来庆国等人的工资款2536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双回路改造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人社监告字[2015]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理:限十日内全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253660元,其中:来庆国11000元、王志民8100元、杨秋安11100元、郝颜芳7250元、杨跟平11260元、张新年9800元、王国亮10330元、丁风强8300元、沈敬林9800元、贾建华7400元、卫志叶7500元、王振杰6200元、郝国喜12260元、杨逢春9800元、吕孝涛10700元、沈号千7400元、沈新礼7300元、高俊山11000元、赵永兵7960元、马春胜9500元、郝军平10100元、丁大超8400元、丁改新78**元、郝小勇8000元、黄哲7800元、王国英7000元、丁风合10800元、黄金友9800元。该处理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在催告期内,被执行人仍未支付工资款。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人社监理字[2015]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拖欠来庆国等人的工资款25366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红军审 判 员 孙新平代理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