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陈利曼与陈来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曼,陈某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21号原告陈某曼,女,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友,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源,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曼诉被告陈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曼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逄 政审 判 员 陈 玲代理审判员 王 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