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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蕉刑初字第66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7月25日间,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伙同“霍童”、“兰田”、“老蔡”(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街心公园内聚众赌博三次以上,每次参赌人员均达二十余人。期间,被告人詹某某获利人民币(币种,下同)600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100元。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构成赌博罪,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下旬至7月25日间,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伙同“霍童”、“兰田”、“老蔡”(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街心公园内聚众赌博三次以上,每次参赌人员均达二十余人。期间,被告人詹某某获利600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100元。2015年7月1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街心公园抓获被告人詹某某幷查获赌资、扑克牌等。同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破获经过,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可认定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有悔罪表现,其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的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后,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的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后,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的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后,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四、责令被告人詹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薛云菲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舒宁书 记 员  陈小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