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82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映与被告昝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映,昝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0821民初16号原告:张映,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日,住旺苍县。被告:昝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5日,住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映与被告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的相关手续。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