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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胜兵、赵彦林与湖北沪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段兴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兵,赵彦林,湖北沪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段兴炜,王薇,江勇,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兵,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彦林,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湖北沪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兴炜,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薇,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勇,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丽,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胜兵、赵彦林与被执行人湖北沪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段兴炜、王薇、江勇、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行人湖北沪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段兴炜、王薇、江勇、李丽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胜兵、赵彦林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沪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段兴炜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薇、江勇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丽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