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邵某甲、任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特5号申请人:邵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邵某乙,男。申请人:任某,男,系陕C385**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邵某甲、任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邓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邵某甲、任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经岐山县凤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任某全部承担邵某甲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以医疗票据为准)外,一次性赔偿邵某甲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二、任某车辆受损修理费自行承担;三、此事故一次性终结处理,双方再无其他纠葛。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邵某甲、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