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廖兰妃与何则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兰妃,何则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廖兰妃,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何则剑,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人廖兰妃与被执行人何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万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则剑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另案查封并拍卖了何则剑所有的位于永泰县一中(现城关中学)门口左侧8号店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则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廖兰妃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