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浙江雅致印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雅致印业有限公司,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浙江雅致印业有限公司。所住地: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240-260号。法定代表人戴宁对,公司董事长。委托人戴永灿(特别授权),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所住地:遂昌县石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蓝章铭,公司董事长。原告浙江雅致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2309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原告浙江雅致印业有限公司供给被告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一批菊米包装盒,被告检验合格后出具了收条。之后,经被告确认货款为46600元,原告应被告请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075712)。2014年9月,原告又供给被告一批菊米包装盒,被告检验合格后出具收条,经被告确认货款为76496元,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1525245)。两笔合计货款为123096元,因被告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雅致印业有限公司货款1230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被告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