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娟、贾一泽与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贾一泽,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87号原告赵娟,女,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赵智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系原告赵娟之父。原告贾一泽,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学生。系原告赵娟之女。法定代理人赵娟,即本案原告赵娟。被告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建斌,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魏武阳,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贾一泽与被告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贾一泽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娟、贾一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娟、贾一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赵娟、贾一泽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