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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坚红与潘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坚红,潘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2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坚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坚红因与上诉人潘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14年9月20日,(甲方)原告赵坚红与(乙方)被告潘明签订《劳动协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业期限为一年,自签订本合同日期起计;甲方向乙方支付驻场费2400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17日,被告潘明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坚红给我驻场费壹拾贰万元整,本人已收到。本人保证做一年,如没做到愿全额计算双倍返还。在赵坚红中途转让或退出国会娱乐此金额按实际结算”。2014年9月25日,被告潘明再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坚红给我驻场费壹拾贰万元整,本人已收到。本人保证做一年,如没做到愿全额计算双倍返还。在赵坚红中途转让或退出国会娱乐此金额按实际结算”。原告赵坚红自认于2015年1月29日退出“国会娱乐”的经营。被告潘明自认其实际工作至2015年3月20日。原审判决认为:关于原告主体问题,被告潘明认为其系与原告赵坚红为法定代表人的绍兴市大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甲方处虽备注有“国会娱乐赵坚红”字样,但其后的身份证号码处书写的是原告个人身份号码,签名处亦无任何公司盖章,同时双方均对“国会娱乐”系由原告实际经营的事实予以认可,可以认定系由原告赵坚红个人与被告潘明签订的合同,故对被告认为原告主体不符的意见不予采信。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驻场费退还问题,原告赵坚红支付给被告潘明24万元驻场费事实清楚,根据被告潘明出具的二份收条中有关驻场费的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实结算返还驻场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虽认为其开始工作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对从业期限及驻场费进行了约定,故该院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驻场费折算时间从双方合同签订时开始计算。原告虽认为驻场费折算时间应计算至原告退出经营日即2015年1月29日,但原告是否退出经营系其与案外人的关系,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告知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退出经营,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其自认工作至2015年3月20日,该院认为折算时间应实际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故根据被告潘明实际工作6个月计算,被告潘明尚应返还给原告赵坚红驻场费12万元。原告主张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时间调整为自起诉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被告陈述的欠付工资,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潘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赵坚红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赵坚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赵坚红负担437.5元,由被告潘明负担131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交纳。上诉人赵坚红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驻场费折算时间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错误,判决返还12万元也是错误的。原审中赵坚红提交了与国会娱乐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协议,证明赵坚红于2015年1月29日退出国会娱乐不再承包,并于当天办理了移交手续,即使赵坚红不通知潘明,潘明去上班时也会被告知这一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赵坚红未能证明其已告知潘明退出经营是错误的。原审法院认定驻场费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也是错误的。潘明在原审中提供的微信记录是原来在国会工作的人员转到咸欢KTV后与潘明的联系内容,上诉人于2015年退出国会娱乐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即终止,潘明不再是国会娱乐的业务经理,其与咸欢KTV也无关系,潘明只工作四个月,应返还赵坚红16万元。二、原审法院认定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错误。赵坚红于2015年1月29日退出国会娱乐,该日期为应退还款项的日期,利息应从此时计算。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潘明返还驻场费16万元,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潘明负担。上诉人潘明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潘明的工作时间是正确的。赵坚红终止承包关系没有告知潘明。在2015年3月20日的微信记录上潘明回复说“这个事我会在国会上提一下”,说明潘明还是在打工的。利息方面是赵坚红违约在先,未支付工资,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上诉人潘明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劳动协议合同中甲方是赵坚红个人,不是国会娱乐系认定事实错误。潘明在与赵坚红谈工资时认为其就是国会娱乐的老板,虽然合同中未盖章,但甲方明确写明国会娱乐,且从合同条款来看,合同约定了工作时间、岗位责任、报酬考核、奖惩办法、解除条件等条款,内容更符合劳动合同。从劳动协议合同第10条看,明确了合同内容完全依照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制定,双方本意也是签订劳动合同。故潘明与国会娱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赵坚红个人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赵坚红原审诉请。上诉人赵坚红答辩称: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驻场费是赵坚红个人给潘明的,性质系暂借款,赵坚红有权要求退还。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潘明的上诉。上诉人潘明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2015)绍越民初字第333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要求证明该案认定签订合同的业务经理与绍兴市在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按劳动关系认定,故本案也应按劳动关系认定。赵坚红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裁定书未生效,赵坚红已提出上诉,且该份裁定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潘明提供的该民事裁定书因赵坚红已提出上诉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该裁定书认定该案系案外人与绍兴市大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内容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上诉人赵坚红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针对赵坚红与潘明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应主要审查以下两个问题:一为潘明是否应当返还赵坚红驻场费。潘明主张与国会娱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返还给赵坚红驻场费。对此本院认为赵坚红与潘明之间签订了一份劳动协议合同,在甲方处写有国会娱乐赵坚红及身份证号,在合同末尾签章处仅有赵坚红签名,再考虑到潘明亦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赵坚红有权限代表国会娱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可以认定该份协议系赵坚红与潘明签订,对潘明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且在原审赵坚红提供的收条看,载明“今收到赵坚红给我驻场费壹拾贰万元整”,故本院认定赵坚红可以向潘明要求返还。二为驻场费数额认定的问题。赵坚红认为驻场费应计算至2015年1月29日,潘明认为其为国会娱乐工作至2015年3月20日,相应费用应计算至3月。对此本院认为赵坚红主张其退出国会娱乐,但未能证明其已告知潘明,本院亦无法认定潘明对此应知情,但潘明自认其在国会娱乐工作至3月,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故相应的驻场费费用可按6个月计算。赵坚红有关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而对于利息计算的问题,因双方未约定驻场费返还的利息,原审法院从赵坚红起诉之日予以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赵坚红负担1750元,由上诉人潘明负担17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小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