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尹逊付与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逊付,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尹逊付,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纪发勇,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区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尹逊付与被执行人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尹逊付支付工程款641422.8元。三、被上诉人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尹逊付支付利息(以641422.8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上诉人尹逊付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尹逊付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立的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尹逊付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关于被执行人山东海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兵审判员 崔 红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