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39号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二环路福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韩旭。职务:总经理。被告蔡英,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喜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