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俊与赵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赵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刘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赵军,男,成年,汉族,住驻马店市。关于原告刘俊诉被告赵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等人于2013年8月开始在被告承包的十里铺普熠铸造有限公司工地铺水泥路面,双方约定25公分的混泥土路面和路基每平方米20元,10公分的混泥土路面和路基每平方米14元。至2013年9月底完工,10月29日经结算,被告赵军出具了欠原告劳动报酬74509元的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劳动报酬74509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赵军的名字不实,原告在询问笔录中称被告赵军身份证姓名为李德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刘俊的起诉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肖东辉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