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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阳与深圳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深圳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晨光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23号原告孙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彭峥灵,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A栋4单元805室。法定代表人邱生元。第三人深圳晨光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利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阳诉被告深圳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晨光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阳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珏璇 来自: